最后,“罕见病“的定义,应以区域发展需求为边界,以资源配置为导向。我国台湾地区在立法界定罕见病时,并未囊括血友病和罕见肿瘤,这是因为血友病和肿瘤在台湾地区的政策推行由来已久,已经有独立的政策支持血友病和肿瘤的药物研发和医保支付。这给我们的启示是,罕见病在区域内的法律定义,最终是服务于政府的政策制定需求。当我们在公共层面探讨一个群体的定义和边界,本质上是在探讨为什么样的人群分配什么样的资源,包括政策资源、社会资源等。一个疾病,虽然满足临床诊断发病率/患病率的”罕见“条件,但已经有一套独立的政策支持体系能帮助患者获得资源时,再将其纳入到”罕见病“的法律定义中,则不免会造成公共决策的资源浪费。所以不同的国家和地区,才会结合自己内部的资源禀赋和政策需求,对罕见病做不同的界定和法律释义。
资料来源:《中国罕见病药物可及性报告2019》、《中国罕见病医疗保障城市报告2020》